23.着力推进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文化品牌,推进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好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与利用的关系,在做好挖掘整理民族民间文化和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有利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龙头文化品牌。(省版权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二、关于任务和措施
(一)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建设。
24.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规、规章。(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25.适时做好《贵州省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省文化厅负责)
26.完善地理标志制度。普查地理标志资源,制定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建议名录;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27.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省知识产权局、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负责)
28.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29.加强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建立和完善与自主创新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促进政府各类创新项目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机结合。(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0.完善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负责)
31.加强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建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负责)
32.加强文化、教育、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33.建立知识产权孵化实施机制,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以股权、期权等形式参与分配的政策,鼓励企业采取知识产权入股、质押、信托和拍卖等多种形式筹集知识产权实施资金。制定促进财政支持项目所产生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政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34.完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