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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2.熟悉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出版业务,专业知识丰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3.知识结构合理,理论功底和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较强的研读、研判能力和较高的文字水平;

  4.工作严肃认真,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读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审读报告制度。应按照审读工作的标准和分工完成审读任务,重点审读和专项审读要按要求及时提交审读报告,日常审读要定期向业务主管处室提交审读报告。审读报告应本着准确、客观、及时的原则,恰当地提出审读意见。

  2.坚持要情通报制度。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重大版面事故以及其他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一事一报,在第一时间向主管处室及分管局领导报告。

  3.坚持审读记录制度。依照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出版物审读记录》格式,认真将审读情况和审读结果记录在册,作为审读业绩考核的依据。《出版物审读记录》格式由各处室负责制定、印发。

  第七条 审读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版物或版权登记作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所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传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低俗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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