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交发[2009]61号)
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
现将《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有关专用名词解释和指标计算方法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考核表
4、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违规经营行为统计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加快建设道路旅客运输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工作程序化,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质企业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公告考核结果。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辖区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定期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第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公司和营运客车进行考核,汇集分公司、营运客车考核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检查。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得分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荣誉称号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公司化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700至84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600至69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
2、未参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或上一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且经三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不含)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清节严重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集中考核工作在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
道路客运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第年不少于二次,对本企业营运客车的考核第年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采取互检的方式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道路客运企业对本企业分公司和营运客车的考核,应邀请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客运站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客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认证、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登记表、司乘人员的着装情况等。
(九)企业奖惩情况,包括企业获得荣誉证书、文件及牌匾、锦旗照片,企业及管理人员被通报批评或处分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考核表》(详见附表3)对本企业全部营运客车考核后,应按一车一档建立全部考核档案,分类分期存放备查。由分支机构考核单车的,应在企业报送考核资料前移送企业总部。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和收到对车辆投诉或举报,查实后,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罚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抄告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章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末按照《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规经营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4),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设置分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与母公司同步进行,并记入母公司考核得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进行单独考核,不纳入母公司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考核申请和质量信誉档案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