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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核实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于4月底前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并按本办法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复核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交通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举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举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个体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在每年8月末前完成,并按班线行政许可权限上报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后,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客运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比较上一经营期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年平均分值,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和经营期年平均考核分值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该企业该班线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当事车甚至当事企业该班线的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基本合格(A级)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专项整改或停驾、停班、停线、停运、停业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机构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或以考核为由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索、拿、卡、要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下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及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黑运发[2004]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企业名称:     考核年度:     考核机构:     考核人:
序号考核内容规定分数评分标准扣分实得分备注
1

  全

  生

  产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付有组织领导和管理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300分违反考核内容每项扣20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每缺少一项扣20分。  
3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学习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60学时,安全生产岗位人员每年不少于24学时。没有按期召开安全例会或例会记录不健全和没有按期组织学习教育或不到位的扣20。   
4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指派专人管理,保证齐全有效。未按要求配备的,每项扣20分。  
5严禁疲劳驾驶,营运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营运里程超过600公里)的,配备双班驾驶员。没有按要求配备双班驾驶员的每台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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