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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营
  行
  为
客运企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200超范围经营每项扣50分。   
32车辆运营时,携带行车执照、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资格证等有关证照。严禁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车辆运营时,未按要求携带有关证照的每缺少1项扣5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每次扣30分。  
33营运车辆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绕行载客。擅自改变线路、班次、时间、站点运行的每台扣10分。  
34
  营
  行
  为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换营运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班线运输。 私自更换营运车辆的,每次扣20分;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每次扣20分;未经批准终止班线运输的每台扣10分。   
35严格执行运价规定,不得违价,主动给旅客提供客票,严禁售假票、废票。违价金额超过100%扣30分;违价金额达到50%-100%扣20分;违价金额达到50%以下扣10分。不给旅客提供客票的每次扣5分。  
36客运企业及线路承包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客运企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每次扣50分,客运企业线路承包人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每次扣30分。  
37严禁超员超载。超员50%(含)以上的,每次扣30分,超员20%(含)-49%的扣20分,超员20%以下的扣10分。  
38包车客运严格按照包车合同内容运行,同时携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包车路单和包车线路牌。与包车合同内容不符或使用无效包车路单、包车线路牌的每次扣5分。  
39被媒体曝光或被交通部门通报批评的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每次扣20分,被省级(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每次扣50分,被市级(含)以下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每次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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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行

  为
要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质量信誉档案。150未建立质量信誉档案的扣20分,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0分。   
41上一年度客运车辆年审合格率达100%以上。审验合格率每低1%扣10分。  
42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有关收费规定,不乱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高额承包费;违反规定收费,每项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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