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
行
为 | 客运企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 200 | 超范围经营每项扣50分。 | | | |
32 | 车辆运营时,携带行车执照、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资格证等有关证照。严禁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车辆运营时,未按要求携带有关证照的每缺少1项扣5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每次扣30分。 | | |
33 | 营运车辆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绕行载客。 | 擅自改变线路、班次、时间、站点运行的每台扣10分。 | | |
34 | 经
营
行
为 |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换营运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班线运输。 | | 私自更换营运车辆的,每次扣20分;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每次扣20分;未经批准终止班线运输的每台扣10分。 | | | |
35 | 严格执行运价规定,不得违价,主动给旅客提供客票,严禁售假票、废票。 | 违价金额超过100%扣30分;违价金额达到50%-100%扣20分;违价金额达到50%以下扣10分。不给旅客提供客票的每次扣5分。 | | |
36 | 客运企业及线路承包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客运企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每次扣50分,客运企业线路承包人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每次扣30分。 | | |
37 | 严禁超员超载。 | 超员50%(含)以上的,每次扣30分,超员20%(含)-49%的扣20分,超员20%以下的扣10分。 | | |
38 | 包车客运严格按照包车合同内容运行,同时携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包车路单和包车线路牌。 | 与包车合同内容不符或使用无效包车路单、包车线路牌的每次扣5分。 | | |
39 | 被媒体曝光或被交通部门通报批评的违规行为。 | 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每次扣20分,被省级(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每次扣50分,被市级(含)以下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每次扣30分。 | | |
40 | 管
理
行
为 | 要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质量信誉档案。 | 150 | 未建立质量信誉档案的扣20分,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0分。 | | | |
41 | 上一年度客运车辆年审合格率达100%以上。 | 审验合格率每低1%扣10分。 | | |
42 | 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有关收费规定,不乱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高额承包费; | 违反规定收费,每项扣10分。 | | |
43 |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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