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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2:
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有关专用名词解释和指标计算方法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1.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与服务对象发生斗殴的;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者敲诈服务对象财物的;
  3.因经营者或者员工过错,致使服务对象的人身或者财物受到损害的;
  4.因经营者或者员工过错,造成服务对象漏乘、误乘,又拒不安排改乘或者退还票款的;
  5.其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问题。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计分方法: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每条扣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总分。
  考核得分=(母公司考核得分+所有分公司考核得分)/机构总数
  机构总数指母公司和所有分公司的数量之和。

  附件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考核表

  自编号:           客运车号:                考核日期:

序号

考  核  内  容

计分标准

实际计分

备     注

01

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和拒绝行政处罚的

50分/次

 

 

02

发生同等责任以上(含)特大交通事故的

50分/次

 

 

03

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50分/次

 

 

04

堵站、堵路、罢运

50分/次

 

 

05

发生同等责任以上(含)重大交通事故的

30分/次

 

 

06

未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30分/次

 

 

07

不服从客运站管理的

30分/次

 

 

08

违价金额超过100%的

30分/次

 

 

09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30分/次

 

 

10

超员载客超过50%以上的

30分/次

 

 

11

驾驶员、乘务员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

20分/次

 

 

12

不按规定配备和携带灭火器、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的

20分/次

 

 

13

违价金额达到50%-100%的

20分/次

 

 

14

使用擅自改装客车从事客运的

20分/次

 

 

15

不按许可内容从事经营活动的

20分/次

 

 

16

因司、乘人员原因导致旅客错乘、漏乘的

20分/次

 

 

17

超员载客超过20%-50%的

20分/次

 

 

18

不按规定载货的

10分/次

 

 

19

不按规定揽客的

10分/次

 

 

20

存在“卖客”、“倒客”现象的

10分/次

 

 

21

违价金额低于50%的

10分/次

 

 

22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客运经营的

10分/次

 

 

23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或技术不合格而运行的

10分/次

 

 

24

造成旅客行李丢失或损坏的

10分/次

 

 

25

不接受客运站安检的

10分/次

 

 

26

超员载客20%以下的

10分/次

 

 

27

车辆卫生不清洁的

5分/次

 

 

28

包车客运与包车合同内容不符或使用无效包车牌的

5分/次

 

 

29

营运过程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5分/次

 

 

30

不按规定携带和放置线路牌的

5分/次

 

 

31

不按规定携带和张贴里程票价表的

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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