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援助。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和全市100个重点项目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开发就业岗位。要在落实中央和省上扩大内需的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带动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吸纳当地和市内其它县区劳动者就业的数量,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卫、绿化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的同时,把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逐步扩大到农村,积极实施对农村“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开发农村公益性就业岗位,上半年在每个乡镇开发5名公共卫生保洁和保绿公益性岗位,下半年在全市每个行政村开发3-5名公共卫生保洁、治安管理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四、实施社保补贴,促进稳定就业。一是扩大补贴范围。将自谋职业的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纳入社保补贴范围,对以上人员中的“3545”(女35岁,男45岁)以上人员按个人缴费的三分之二、“3545”以下人员按个人缴费的二分之一给予补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产自救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特别是市属困难商流企业,运用失业保险基金节余,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二是提高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个人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招用困难就业人员、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三是延长补贴期限。把以上人员中2008年底已享受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期满人员的补贴期限再顺延一年;把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社保补贴政策从2009年起再延长2年,对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继续实行社保补贴。四是降低缴费标准,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降低到60%,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降低到80%,全市女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降低到0.6%,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做好创业和就业工作是当前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和改善民生,实现市委十届五次全委会提出的“四个第一、五大突破”奋斗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本通知涉及的政策性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凡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突破的规定,原则上执行到2010年底。市政府将以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县区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对工作进展快、效果明显的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人人技能工程”和创业工作由市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设管理办公室(全民创业办公室)牵头,劳动、教育、农业、扶贫开发等部门对口组织实施,就业岗位开发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并组织实施,各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牵头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每季度向市政府专题汇报。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工作动态实时监测制度,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人员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问题,帮助扩大生产,实现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