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九条。
四、申请条件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五、所需材料
(一)项目建设
1、地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2、符合当地燃气规划;
3、当地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建设意见的有关证书;
4、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证明;
5、符合建设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地形图、平面布置图;
6、通讯、电力能够保证使用的证明;
7、站址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和50年一遇洪水标高应符合建设要求。
(二)工程设计
1、地级燃气和公安消防部门对工程设计审查意见;
2、工程设计图纸。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液化气站、燃气站、新型气体站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建设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4、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6、经审查合格的,由城市建设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燃气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准予许可决定的批准文件由城市建设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准予决定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城市建设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办结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申请条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五、所需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五)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人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的提供此表);
(六)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七)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十)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十一)主要勘察设备发标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厅行政审批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勘察设计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勘察设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且通过网上申报合格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3、主管副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后在黑龙江建设网站公示一周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批准文件及申请表由勘察设计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勘察设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申请条件
具体见以下的文件规定:《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市[2007]86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五、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的,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厅行政审批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勘察设计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勘察设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且通过网上申报合格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