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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宝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编制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突出我市特色,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同全面加快我市“三个率先”建设步伐,坚持“四个第一”工作导向和实现“五大突破”的重大部署结合起来,为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申报
  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应按要求填写《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就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情况写出报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本。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驻宝单位需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也应按以上要求上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
  各县区、各部门在选择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时,要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立法现状、最新动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开展好规范性文件制定预测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选择急需的、制定条件成熟的项目作为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报送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查,筛选出重点建议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制定计划。对管理职责不清、调整范围不明确、制定条件不成熟以及准备不充分的建议项目,不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形成后,除因情况特殊,市政府决定调整外,一般不予变动。凡未列入市政府2009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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