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财政性存款与银行贷款投放挂钩机制。按照“财政性存款所占比例与贷款投放所占比例相匹配”的原则,定期调整市本级财政存款、各类基金存款等主要财政性存款资源在各家银行的存放比例,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进一步完善补偿方式,尽快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即期效应。各县区也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力度。
(十六)支持担保体系建设。加快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发展,充实现有担保机构资本金。积极整合市和县区两级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源,建立联合担保体系,发展分担保、再担保业务。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不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三年内按其入库税金的50%由入库财政给予补助。积极引进市外担保机构来我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并给予适当补助。
(十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力度。各级财政应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尽快完成股份制改造。同时,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
五、打造和谐共赢的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各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担保渠道,积极尝试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探矿权、采矿权、未来协议应收帐款以及自有动产、有价证券、专利权、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抵(质)押,以及在农村试行以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积极推广仓单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等金融产品。市农委要会同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订单+保单”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员联保贷款”,推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十九)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市人行要加快完善征信系统,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企业注册登记、财务、经营管理、合同履约、纳税、信用状况等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完善以信用登记、征集、发布和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扩大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范围。金融机构要将内外部评级相结合,全面掌握评级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信贷支持上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