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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工作管理体制的通告

  2、九县
  除客运车辆外,凤翔、岐山、扶风、眉县按市区通行费标准的35%收取;陇县、千阳、麟游、太白、凤县按市区通行费标准的30%收取。
  市区车辆(陈仓区西山地区除外)通过宝虢凤收费站不再缴费,刷卡通行。
  长期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以宝鸡为终点站或始发站的外地营运客、货车辆和本市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必须购买年票。
  四、收费期限
  严格执行省政府相关批复文件规定。
  五、管理单位
  宝鸡市年票制收费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一收取和管理。市公安、交通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好此项工作。
  六、收费办法
  (一)本市车辆(含各县、下同)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年票通行费,委托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运管处依法予以代收。
  (二)新车入户、外地车辆迁入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
  (三)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年票交纳地点办理变更手续。
  (四)一年审验一次的车辆在年审时收取一年的路桥费,两年审验一次的车辆,审验时缴纳当年的路桥费,次年对应上年车辆审验月份缴纳该年度路桥费,逾期计收滞纳金。
  (五)车辆报废、注销时,从当月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
  (六)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开具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发票,并发放同一编号的年票通行证(IC卡、标识)。车辆所有单位或个人应将年票通行证(标识)粘贴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IC卡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七)通行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年票通行证遗失的,车主应当持书面补领申请、《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地点办理挂失手续,补领新证。
  (八)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军车除外)均应在宝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减免手续,持证通行。
  七、收费管理
  (一)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对收取的通行费统一管理。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上缴和管理工作。
  (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及投资贷款偿还和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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