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宝政发〔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根据
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中、省加快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有关会议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目的,就是通过加强地名规范管理、设置城乡标准地名标志、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构建顺畅的社会交往交流环境。2005年国家启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以来,我市地名设标、规范命名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经费短缺、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影响了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任务的完成。为了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建立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拓展服务范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服务。
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目标任务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方地名管理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工作机制。以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规定为依据,逐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制定完善我市地名管理办法,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在全市城乡设置标准化地名标志,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在完成城市设标工作基础上,全面启动乡镇(街道)地名设标工作。2009年底,力争设标县城达到100%,设标乡镇达到60%以上。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