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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现实需要,着眼城市长远发展和建设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市区和各县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县区可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从现在开始,全面启动我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成立地名规划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经费,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地名规划编制任务。
  建立地名规划方案听证、评定、审批制度。地名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才能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建立市、县(区)两级地名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按照分级建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负责本级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县区数据库争取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任务。6月底前,市上全面完成本级地名数据库的建设。并按照我省“网络门牌”项目建设安排,做好“网络门牌”数据采集工作,利用“网络门牌”系统建立我市地名网站、城市地名三位全景电子地图、电话问路系统、地名查询电子触摸屏等,为社会提供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服务。
  三、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原则要求
  (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地名公共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的形式,要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体现人本特色、方便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二)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地名公共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项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把质量关,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地名服务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要把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服务,带动和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政府的优质工程、放心工程。
  (三)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各县区和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走社会化服务之路。
  四、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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