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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7、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下列的纳税人,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

  1、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

  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4、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5、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六条 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执行下表所列行业应税所得率。

  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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