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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在下年度进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时,如出现实际税负低于以前年度或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的情况,应在鉴定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已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其被查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规定的情形,可按本办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申报单位

 

地  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主管局长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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