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8〕771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现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此件转发至各普通高中学校。
附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根据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河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豫教基〔2008〕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国家课程方案的要求,以促进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地发展为宗旨,以培养高素质公民为目标,采取发展性和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建立科学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和个人特长,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坚持以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综合、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既注重对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评价,又注重对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关注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激励学生健康、主动、全面地发展。
(二)客观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对学生的评价全面、客观、真实,增强评价工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三)导向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要体现高中新课程理念。通过评价,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引发学生提升自我、完善自我的愿望,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可操作性原则
建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的科学可信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应合理、适用、具体可评,评价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应为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和社会所理解和接受。
三、内容与标准
(一)评价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是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方面的评价,凡符合基本标准者,评为“合格”,有突出问题者,以“尚需努力”形式呈现,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为A等的,各省辖市应控制在30%以内。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认定为A,应有充分的实证材料。评为“尚需努力”或D级的必须非常慎重,具体情况应如实纪录并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具体评价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
四、组织与实施
(一)评价的组织机构
1.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各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的构成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督评价过程,审定评价结果,受理评价咨询、举报、复议等事宜。
2.各行政班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由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价工作小组,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要在评价工作开始前一周向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如果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同意某成员,则需要作相应调整。
(二)评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