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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失业预警应急调控方案的通知


  一级: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7%(含本数)以上;单个企事业单位集中裁员2000人(指新增裁员,下同)以上;全市范围内多个企业在同一期间(一般为两个月以内)关闭破产或经济性裁员造成1 0000人以上失业;失业保险基金在有效征收率达到95%的前提下,基金余额按上月发放额度计算不足支付三个月。

  二级:城镇登记失业率在6%-7%(6%);单个企事业单位集中裁员1 000--2000人,且引起失业人员聚众上访或不安定事件发生;全市范围内多个企业在同一期间(一般为两个月以内)关闭破产或经济性裁员造成6000--10000人失业;失业保险基金在有效征收率达到95%的前提下,基金余额按上月发放额度计算不足支付半年。

  三级: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6%(含4.5%);单个企事业单位集中裁员500一1000人,且引起失业人员上访或不安定事件发生;全市范围内多个企业在同一期间(一般为两个月以内)关闭破产或经济性裁员造成3000--6000人失业;失业保险基金在有效征收率达到95%的前提下,基金余额按上月发放额度计算不足支付一年。失业预警指标体系,根据我市经济和就业发展实际状况,经失业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适时调整。

  四、失业预警监测运行机制

  (一)预警监测

  1.失业监测专项调查。建立由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税务、工商、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能够全时段、全覆盖的失业信息监测体系。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全市城镇失业相关状况调查或入户专项调查,及时、准确采集失业预警监测信息。

  2.失业监测信息统计。对新增失业人数(包括企业零星失业人数、高校毕业生失业人数、外来劳动力失业人数)、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失业保险金收支情况、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区就业局进行统计,并对本地区就业形势按月进行分析。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中央内蒙驻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失业情况重点进行监测统计。失业保险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按国家劳动部《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3.失业预警信息上报。各旗县区政府和市就业部门要按季度、市政府各监测部门每半年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失业状况分析,并要提出相应措施和办法。遇有失业预警指标体系所列重大紧急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事发地各旗县区政府要尽快向市政府报告。遇有三级预警指标达标或将要达标时,应在72小时内上报;遇有二级预警指标达标或将要达标时,应在48小时内上报;遇有一级预警指标达标或将要达标时,应在24小时内上报。并应按预警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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