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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闽高法发[2009]14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诉调解体系,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三五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理念

  1、正确认识诉讼调解的意义和作用。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服务海西先行的高度,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深刻认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和复杂性的重要举措,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诉讼调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正确把握诉讼调解的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确立诉讼调解在当前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努力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并举、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和创新我省法院重要司法品牌,进一步推动调解运行规范化、调解范围广泛化、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法人性化、调解模式社会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正确把握诉讼调解原则。诉讼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维护公平正义原则,通过调解达到当事人自愿和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诚信履行调解协议的目的,真正“调”出和谐,“解”出争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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