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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各类案件的调解要尊重当地善良习俗、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以及行业惯例,但是违法的除外。

  4、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调解优先”,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做好“调判结合”工作。对于经过调解双方可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力争调解结案,防止能调不调;对于经过努力仍不具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避免久调、久拖不决。

  二、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全方位诉讼调解体系

  (一)坚持全面调解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程序中,都要全面加大调解、和解及协调工作的力度,使尽可能多的不同类型的案件通过调解、和解及协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5、加强民事调解。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对于其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一律优先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处理民事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以下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一般合同纠纷案件;(3)群体性纠纷、系列性案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4)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

  6、加强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与刑附民案件调解。在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注重化解矛盾和对抗,应当在分清罪与非罪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注意平衡保护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真深入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确保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民事赔偿进行商议。对全部赔偿或积极、主动予以赔偿,或其亲属代为赔偿的,经原告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对其量刑时可予酌情从轻。

  7、加强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积极主动采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争议,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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