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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赔偿或补偿原告的损失,行政相对人同意后可以准予撤诉。

  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平台,充分发挥法律政策宣传、司法建议、法律释明等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或其他方式结案,维护社会稳定。

  对以下行政争议应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1)群体性行政争议;(2)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3)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4)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行政争议;(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6)因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7)依法判决不利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或法律适用确有困难的以及其他更适宜采用协调方式处理的行政争议。

  8、加强执行和解。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应当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和解达成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坚持全程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中,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案件审理环节。

  9、加强立案调解。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立案庭直接召集、组织、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立案调解应当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及时调解,并把握好适当的调解期限。立案庭行使庭前准备职能的,立案调解期限可到庭前准备终结之日。

  10、建立立案调解告知制度。在立案阶段,立案庭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建议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选择和解及调解方式,加强对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引导,并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调解意向。

  11、建立立案速裁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速裁制度,对立案阶段调解不成的简易案件,予以速裁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

  12、加强庭前调解。要加大庭前调解制度。在庭前准备阶段,应认真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积极利用诉讼保全和证据交换工作促成调解,尽量使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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