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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13、加强判前调解。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对案件是否有调解可能认真进行评议,并记录在案。

  在案件评议决定之后,裁判文书送达之前或案件宣判之前,有调解可能的还应再次建议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暂缓宣判,进行调解,但应抓紧进行,避免久调不决。

  14、加强二审案件调解。要着力强化二审案件的调解工作,针对二审案件的特点,针对一审判决情况和上诉理由,认真研究调解方案,切实做好调解工作,同时,要不断深化对二审案件调解规律的认识,适时总结经验,探索二审案件调解模式。对于二审需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邀请一审法院协助、配合调解。

  15、加强判后答疑,再促和解。积极开展一、二审案件的判后答疑和释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裁判理由、相关审理程序等,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一、二审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愿意调解、和解的,可以探索判后调解,将调解工作向判后延伸,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利彻底解决纠纷。

  16、加强执行和解。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并善于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因案施策,多措并举,积极促成和解,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的案件审查中,要尽可能做协调工作,注意平衡各方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17、加强申诉审查和再审案件的调解。要依照“理诉疏访”信访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申诉审查和再审阶段的调解力度,对确有问题生效裁判,应依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尽可能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

  18、坚持调解与诉讼保全相结合。充分利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时机及时开展调解,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19、坚持调解与执行相结合。在诉讼调解过程应当统筹考虑案件的执行问题,注重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增强调解的实际效果。

  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即时履行的,应促使当事人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引导当事人设定担保条款或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有效措施确保当事人自动履行,切实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履行。

  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

  20、坚持调解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巡回法庭,人民法庭应设立巡回审判办案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巡回调解,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更好地落实“两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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