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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21、探索建立调解信息沟通和调解工作衔接、深化机制。在案件审理流程的各个不同诉讼阶段都应加强调解信息的沟通和调解工作的衔接,使下一阶段的调解能够明确前一阶段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地改进调解方法、优化调解方案,形成调解合力,使调解工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断深化和强化。

  任一阶段的调解,不管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其过程均应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情况说明。制作调解笔录的,当事人各方、调解主持人及书记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字,并附卷归档;制作调解情况说明,应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分歧、争点、调解不成的原因等。

  二审、再审案件也应按上述要求的精神,在原一、二审调解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和强化调解工作。

  (三)坚持全员调解

  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强化调解意识,达成调解共识,自觉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着力“案结事了”目标,做好案件调解工作。

  22、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调解。在诉讼调解中,审判长应尽量主持调解工作。合议庭成员应积极参加和配合支持调解工作。

  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在告知当事人后委托审判辅助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上述人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经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审查和签字确认。

  23、加强庭领导和院领导对调解的参与和指导。庭领导、院领导应亲临调解一线,更多地直接参与并加强指导。加强法院内部调解工作的配合联动,对于调解难度大的案件、需要对外协调的案件或者院、庭领导认为有必要参与调解的重大、敏感案件,庭领导和院领导应在加强具体指导的同时,积极为合议庭的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并直接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

  庭领导、院领导在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时,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可以要求合议庭继续做好调解工作。

  24、加强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善于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廉政监督员配合、协助调解的作用。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已受理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及所在单位、组织或相关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上述有关人员或其他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员参与协助调解。

  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帮助和支持人民法院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并进一步总结推广这方面工作经验,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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