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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31、强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在调解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调解恶意拖延诉讼、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立即终止调解工作,视情况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或依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32、诉讼调解期限。一般情况下,调解工作应在法定的审限届满前完成。但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协商的,延长调解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审限。

  33、最大限度延伸调解效果。对矛盾易激化、群休性纠纷、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在依法进行诉讼调解的同时,应对引发案件的根源性问题,认真加以总结、分析、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同类问题在诉讼外及时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调解衔接,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4、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大调解机制的关系,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社会和谐。要注重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和协助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各种非诉方式对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实现诉内、诉外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促和谐的良性循环,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5、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认真研究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素质和调处水平的具体措施。

  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派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或者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必要时可以邀请他们协助调解。

  基层法院对条件适合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36、建立调解资源库。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建立调解资源库,从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廉政监督员、村两委、居委会干部、群团组织干部、专业人士及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中聘任部分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制订特邀调解员名册,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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