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建立健全司法调解服务网络。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约办案、远程立案、繁简分流、速裁机制等,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扩大法官联系点和巡回审判点,探索建立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联片联动调解网络等,建立健全司法调解服务网络。
38、探索建立聘任司法调解员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可以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人民群众担任司法调解员,大胆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实践。
39、探索设立人民调解室。根据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审判办公场所内设置人民调解窗口,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配合与衔接。
40、探索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等。根据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交警部门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等,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纠纷。
41、加强诉前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室、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派员进行指导。诉前调解应抓紧及时进行。达不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
42、完善司法确认。在人民法院立案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特定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效力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以人民法院名义出具调解书。
43、探索行政调解确认。对于经依法可以进行民事纠纷调解的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效力的,如果该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努力提高诉讼调解水平
44、进一步加大培训制度。调解能力是审判人员的一项重要司法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提高法官调解能力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法官调解能力的培训力度,把调解业务能力纳入各级法院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广大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