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工作的通知
(川建审发[2009]11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原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文件精神,省建设厅决定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新的资质标准进行核定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定换证范围
2007年8月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或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有效的企业,均重新核定换证。
二、申报程序
(一)工商注册在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的工程监理企业,由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定换证;申请材料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二)省直属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三)省建设厅负责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重新核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经省建设厅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换发;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换发。
三、申报时间
请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属企业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申请资质核定换证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未按时申请或申请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其旧资质证书将依法吊销。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资质核定换证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在“四川省建设厅网”上的“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中填写上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