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普通高校招生增量不超过上一年招生数的5%;

  (二)普通中等学校无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审批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方向、业务范围和培养目标,有毕业生需求计划;

  (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

  (三)有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

  (四)落实该招生计划有关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申请材料

  高校招生计划申请报告(包括理由、数量、管理等)。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普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教育局受理后,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省教育厅、发改委以及国家教育部、发改委;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次年实施。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需转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及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下达招生计划通知,当年度有效。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批准后,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执行招生。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一、审批内容

  民办学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终止办学。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终止原因,终止组织,师生安全,财务清算与清偿工作安排)(原件3份);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原件3份);

  (三)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原件各3份);

  (四)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原件3份);

  (五)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原件3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