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普通高校招生增量不超过上一年招生数的5%;
(二)普通中等学校无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审批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方向、业务范围和培养目标,有毕业生需求计划;
(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
(三)有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
(四)落实该招生计划有关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申请材料
高校招生计划申请报告(包括理由、数量、管理等)。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普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教育局受理后,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省教育厅、发改委以及国家教育部、发改委;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次年实施。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需转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及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下达招生计划通知,当年度有效。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批准后,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执行招生。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一、审批内容
民办学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终止办学。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终止原因,终止组织,师生安全,财务清算与清偿工作安排)(原件3份);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原件3份);
(三)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原件各3份);
(四)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原件3份);
(五)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原件3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