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民办高中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经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发布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凭原备案表于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到深圳市教育局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教育局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加具同意备案意见,并注明广告有效期。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教育机构在深圳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散发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一、审批内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
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有利于优质教育的扩张,有相应的办学目标,同时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有稳定合法的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
(三)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四)以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须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资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由公办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印章,区属学校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合作模式,校园设施的使用,财务核算方式,学校管理及内部管理体制,招生及发证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三)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公办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公办学校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经费、资产来源、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举办者按照上述要求,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核发批准文件:
经深圳市教育局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