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1.申请:

  民办高中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经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发布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凭原备案表于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到深圳市教育局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教育局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加具同意备案意见,并注明广告有效期。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教育机构在深圳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散发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一、审批内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有利于优质教育的扩张,有相应的办学目标,同时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有稳定合法的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

  (三)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四)以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须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资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由公办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印章,区属学校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合作模式,校园设施的使用,财务核算方式,学校管理及内部管理体制,招生及发证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三)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公办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公办学校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经费、资产来源、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举办者按照上述要求,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核发批准文件:

  经深圳市教育局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