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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才能以举办者的身份申请举办民办高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

  一、审批内容

  对外籍学生申请就读深圳小学、中学及大学予以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1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七条、第四十三条

  (二)《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三)《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008〕34号)第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为具有居留资格的常住人员或临住人员;

  (二)申请人有父母或监护职责受委托人;

  (三)申请人申请就读的学校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

  (四)学校同意申请人申请就读;

  (五)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同意就读。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学生以及父母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或监护职责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亲子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原件1份);

  (四)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父母不在深圳常住的(签证类型为“F”、“L”,居留事由不是“就业”或“任职”),须由其父母委托在深圳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履行监护职责,该委托证明须经国内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同时还须提供受委托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或身份证(非深圳户口须提供居住证)、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学生、父母或监护职责受托人境外住宿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在深圳购房或租房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学校及区教育局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使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的学生:

  (1)学生申请就读的学校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就读学校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申请就读的中小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区教育局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2.使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的学生:

  (1)学生申请就读的学校须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审批表》“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接受单位签字盖章”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申请就读的中小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生申请就读的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函件。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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