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学生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填写《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再向辖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台湾学生就读,台湾学生凭区教育局签署意见的《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台湾学生申请入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并自行联系学校,参加申请入读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经学校同意录取后,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到市、区教育局申请入读资格,再由录取学校办理学籍确认手续。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按照我市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台湾学生就读幼儿园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
以上证明有效期限均为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台湾学生在该学校(或幼儿园)结束学业为止,如需转(升)读新的学校(或幼儿园)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台湾学生在我市办理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手续后,方可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审核
一、审批内容
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贴息经费、风险补偿金经费下拨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4〕9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教〔2006〕17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
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四)身体健康;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深圳市属普通高校学生。
法律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经各高校确认后的经办银行实际发放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统计情况汇总表(原件各1份)。
(二)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经各高校确认后的经办银行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统计情况汇总表(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属高校将核实的本校在校生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2.市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经费划拨给经办银行。
(二)风险补偿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市属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金;
2.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市属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并书面通知市属高校。
3.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十、审批时限
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风险补偿金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