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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身体健康,坚持锻炼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成绩优秀,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等级(三好学生候选人须达到优秀等级);

  (四)不进入社会网吧,凡进入者不得参加评选。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申请材料

  (一)经过核实的推荐表(1份);

  (二)被推荐人获奖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初中或高中阶段每学期《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

  (四)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籍册记录的各科学习成绩(复印件各1份);

  (五)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六)张榜公示(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教育局每年印发的关于评选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推荐表》和《深圳市中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edu.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区教育局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前统一报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学校推荐-区教育局审核-深圳市教育局组织审查-发文表彰与核发证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教育局发文和颁发证书,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深圳市三好学生”和“深圳市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一、审批内容

  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注:新建(撤并)公办普通高中的建校立项用地、编制及经费等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分项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二)《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基〔1995〕1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需求;

  (二)设立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由学校提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隶属关系(原件3份);

  (二)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范围,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原件3份);

  (三)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的说明(原件3份);

  (四)学校选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状况(原件3份);

  (五)基建投资和经常性经费来源的说明(原件3份);

  (六)筹建计划安排及计划开始招生时间(原件3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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