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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自主的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开展与其他地方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水平。自治县在发展上述社会事业遇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时,缺额部分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以保证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办好成人教育。根据需要设立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

  自治县的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无力解决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并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布局调整进程,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到自治县任教。

  第四十八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招收新生时,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增加分数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应当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化、体育事业,挖掘、发展民族文化艺术、传统武术、体育等项目,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增强人民群众体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五十条 自治县重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添先进设备,普及广播电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新闻宣传,支持新闻监督,突出民族特色,不断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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