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设函[2008]4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
现将《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并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增设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