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监督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监督机构按照受监工程每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8千万元工程造价不少于1人配备,地级以上市的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区)级监督机构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2、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合理,其中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类监督人员占监督人员总数不少于50%,水、电等安装工程类不少于25%。
(三)有基本的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报监受理和审批制度、监督计划交底制度、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检查(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四)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有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六)有稳定的监督经费来源。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第七条(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第七条(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由取得与监督工作相应的工程类(以下简称“相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8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县(区)级监督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