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新设立监督机构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次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对监督机构的验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新上岗的监督人员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上岗培训和初次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新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新设立监督机构考核内容为审核是否达到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新上岗监督人员考核内容为审核是否达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上岗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2、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3、工程监督覆盖率和对所监督工程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随机抽查3项在建工程);
4、监督机构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档案建立情况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6、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7、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2、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参加定期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4、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