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3、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4、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不认真履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弄虚作假签认质量监督报告的;
5、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监督机构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设立监督机构的考核:
1、监督机构提出考核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监督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监督机构进行实地考核;
3、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4、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考核。
(二)监督机构的验证考核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进行验证考核,并抽查县(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
(1)按照验证考核的工作安排,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监督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进行实地考核;
(2)考核组随机抽查县(区)监督机构;
(3)公布考核结果。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监督机构进行验证考核。
(1)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验证考核计划;
(2)组成考核组对县(区)监督机构进行实地考核;
(3)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验证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监督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初次考核,并对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人员进行岗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