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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省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改革措施的意见

  4.其他资金。主要有扶贫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筹资和红十字会等方面的捐赠资金等。

  三、有关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1)在中省财政每户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市县按3︰2的比例每户再补助5000元,国定贫困县和汉台区、留坝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省上承担;(2)对住房受损需要维修加固的农户,除执行中央补助政策外,省上再对每户补助500元,市县按3︰2的比例负担500元。(3)对因地震造成地质灾害需要整村搬迁而失去土地的60岁以上老人,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在分类施保时,给予照顾;对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费,高中阶段给予补助。(4)要积极争取中省扶贫资金或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对受灾县区的特困户再给予补助。(5)按省上要求筹集贫困户建房贷款贴息资金,同时多争取省上的贫困户建房贷款贴息资金,对我市贫困户建房贷款给予贴息补助。(6)对20户以上的整村搬迁重建的基础设施投资,积极争取省上支持,尽快落实到位。

  2.倒塌及严重受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将震损严重及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计划,统一组织实施。中省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政府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住房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给予每户一定的补助。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51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资金补助,按照平均每户2.5万元补助地方;省上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地方配套政策。

  要简化由政府组织的城镇廉租房办理土地和启动资金等手续,努力争取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项目申报和资金补助,认真落实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规定,加快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进度。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受灾地区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重建资金,全部由中省筹资解决。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卫生系统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首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1号)抓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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