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我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对本院校学生进行全员培训和测试。
6.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形成以学校语委会(教务处)牵头,各院系(专业)配合,测试机构具体实施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格局。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测试过程管理,强化测试质量监控,认真抓好各个工作环节,确保普通话培训测试质量和声誉。
7.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照物价审核标准收取相应的培训测试经费。依照“以测养测”的原则,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经费要专款专用,切不可将之作为学校创收和福利的渠道,更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全面做好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8.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本院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各学校普通话测试机构要按照省语委办批复的测试站(点)职能职责,全面负责本院校在籍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
9.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精良的测试员队伍。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重视测试员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做好测试员的培养、培训工作。要坚持测试员考核制度,努力提高测试员的整体素质和科研能力。
10.进一步采取措施,把提高大中专学生语言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
11.进一步健全机构,确保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落到实处。尚未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点)的高等院校要成立以一名校级分管领导为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按照省语委办《关于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通知》(湘语办〔1999〕02号)和《关于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语办〔2002〕12号)要求,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点)。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市州教育局语委办(测试站)的统一规划下建立相应的测试点。已成立了上述机构的学校要及时充实和调整相应的机构成员,保证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