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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招聘程序:

  (一)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招聘,由市、县区煤炭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二)煤矿安全监督员录用后,由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市、县区煤炭局考核测评,测评合格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二)经常深入煤矿井下,对矿井的各个生产系统及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于每月末向派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三)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隐患,纠正违规作业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严重违规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派出煤矿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四)有权参加煤矿企业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会议,调阅安全生产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督促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监督煤矿入井人数。

  (六)监督煤矿企业重视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监督管理:

  (一)煤矿安全监督员受派出煤炭部门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督员在一个煤矿工作时限一般为半年,到期后实行轮换。

  (二)煤矿安全监督员入井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监督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由当班矿长或队长签字认可。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停产放假等特殊原因除外),入井次数须由所驻煤矿矿长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考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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