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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各级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可分两阶段实施,即前期工作的代理和建设实施的代建。也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制的组织实施方式可选择: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制单位;成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由政府直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理)单位,总投资少于1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理)单位。

  第五条 市发改委为本市代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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