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着力拓展消费信贷
(十八)鼓励居民扩大消费。要以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为龙头,大力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和信用保险业务。要将个人住房或长期经营权与贷款结合起来,积极推广个人商务贷款,对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可适当减免贷款利息。要借助农户小额信贷和金穗卡,加大对农户住房、大宗农机具、大额耐用消费品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满足农村市场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
(十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把稳步发展房地产信贷业务作为扩大消费信贷业务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优先满足管理规范、实力雄厚、业绩较好、信誉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大对适销对路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等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的营销、投放力度。适当放宽保障性住房贷款受理条件,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的项目要优先受理。调整和完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利率定价、贷款和还款方式,对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八、注重社会和谐发展
(二十)继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深入探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有机联动的长效机制,坚持将创建模范社区与建立对社区和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与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相结合,与创业培训相结合,与取消反担保相结合,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贷、管、还”相结合,进一步落实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适用人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创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加快发展消费信贷支持型保险产品,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信贷担保机制。不断创新信贷助学模式,探索建立助学贷款贴息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按照商业原则积极参与扶贫贷款工作。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帮助其发展生产;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十一)切实加强灾后重建信贷支持工作。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的要求,增加对灾后重建的信贷投放,优先满足公路、桥梁、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信贷需求,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增加对灾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授信额度,向养殖和加工型龙头企业提供低息流动资金贷款,发挥其带动效应。根据受灾企业、个人灾后重建资金需求情况,适当追加新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需要适当放宽受灾地区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并尽可能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操作,对灾后重建的重点项目提供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保持受灾地区贷款利率水平的基本稳定,防止出现利率水平的较大波动或“一浮到顶”现象。按照《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汉政办发〔2009〕82号),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继续做好农房重建贷款投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