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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明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提高食品企业诚信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各级政府要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以责任追究为重点,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和各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力度,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全程监管,提升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一)切实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二是加强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健全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产品生产环节。

  (二)切实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一是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二是依法严厉惩处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以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奶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整治,必要时派驻监管员驻厂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区域限售等制度,督促其改善生产条件,保证质量安全。三是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购销台账和肉品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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