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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汉中市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抢救等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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