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集中管理。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文书档案;2、科技档案;3、专门档案;4、照片、录音、录像、缩微档案;5、电子文件、电子档案;6、著名人物档案;7、民生档案;8、实物档案。
第十七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本级国家机关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本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团体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本级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形成的重要档案;
(五)本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下列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籍或在本市工作过的重要人物、名人档案进行收集: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社会各界著名人士。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县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科研成果、产品试制、技术改造、重大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和接收。
属于市、县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进行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或项目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