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通知
(厦民〔2009〕32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党组织副书记和居委会副主任、社区“两委”委员、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补)贴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奖金和津(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㈠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根据工作年限设定为12个档次,以《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厦民〔2003〕31号)文件下发日为基准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每满两年且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其基本工资晋升一个档次,具体标准见下表:
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档次对照表
单位:元
档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基本工资
| 900
| 930
| 960
| 1000
| 1040
| 1080
| 1130
| 1180
| 1240
| 1300
| 1370
|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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