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及福利待遇的通知
(厦民〔2009〕33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及福利待遇,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标准及福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退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居委会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㈡在居委会工作满10年,或因区划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组织上安排提前办理退养手续,未领取一次性补贴;
㈢办理退养手续前未实行社保政策未缴交社会保险金,或按社保规定离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不准缴交社会保险金;
㈣经所在区、街道民政部门核定批准且正式办理退养手续的;
㈤退养金由所在区、街道负责统一支付。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今后一律不享受退养待遇。2003年以后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厦民〔2003〕31号)文件精神,不再办理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手续。以往退养人员中若有办理社保并已领取社保金,同时又领取退养金的应由各区、街(镇)及时纠正,杜绝一人同时领取“两金”。
二、退养金及福利待遇构成
㈠退养金。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的退养金,按退养前所任职务级别对应社区居委会现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总和的70%计发。在居委会工作时间十年为基准,每超一年每月增发1%,最高不超过相同职务在职人员月工资的90%。
㈡医疗保险。退养未办理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照《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街道和退养人员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区、街道按8%,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男25年、女20年一次性补足后参照本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