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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工商发〔2009〕9号)


各区(市)县工商局、直属一、二分局,市局执法局、法制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川工商办〔2007 〕253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的要求,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重要性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规范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或指导意见,全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贯彻实施中还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进一步促进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确保全局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规范、有效行使,不仅有利于提高全局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而且有利于提升全局工商机关的社会形象。
  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说理,能进一步确保我局“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和“阳光行政”。因此,在行政处罚文书中,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合理界定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予以说理是全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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