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5.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应当考虑的说理事实内容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预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一般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7.企业年检逾期未超过一年主动申请补检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先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个体工商户
(1)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职工、失业、无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2)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未满3个月的;
(3)超范围经营,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未满3个月且经营的项目为国家已经放开的;
(4)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办理验照手续且有正当理由的;
(5)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2.企业
(1)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未满3个月的;
(2)企业使用的名称不规范但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误导或损害的;
(3)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4)超范围经营国家放开、不实行审批、许可经营活动的;
(5)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6)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并未构成侵权的;
(7)其他依法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聋、哑、盲等残疾人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3.下岗失业人员的;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