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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工作的意见
(成工商发〔2009〕8号)


各区(市)县工商局、直属一、二分局,市局执法局、法制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办案工作公开透明度,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建设规范化服务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局决定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工作,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服力和执法形象,从规范文书格式、增强处罚说理入手,力求使处罚决定书达到制作细致、论证严密、说服力强、格式规范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有力推进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市局决定成立以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谢述钧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春建和党组成员、市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局局长黄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推行工作的领导和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组织实施。办案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三、开展范围
  全市工商系统的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
  四、说理的基本内容
  (一)明确交待案件来源,案件调查处理应有根有据。
  (二)明确认定案件事实,列举违法事实证据,增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的可信性。应清晰明确的表述据以做出处罚行为的案件事实,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有效证据及证据的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其有违法事实存在,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同时要求说明取得证据的方式、形式,排除无效证据。
  (三)明确认定案件性质及法律依据,对适用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说理。凡是对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说明理由时,应不引起误解,准确表述。对一个违法事实在适用法律上产生竞合时,要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对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说明。
  (四)明确办案程序,特别应对外部程序予以说明。应说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时间;阐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举行听证的,应说明听证的时间及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特别是对当事人在违法金额、主观过错、管辖权、证据等问题上提出申辩或异议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辩权,对采纳与否的理由进行说理解释,充分体现办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合法、公正,体现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尊重,避免行政处罚证据不充分、不客观的现象发生,促使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五)明确案件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对裁量权进行阐述,对运用了何种自由裁量权和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某一项特定裁量的依据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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