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印品着黑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六)两页以上的行政处罚文书以专用胶水左侧粘贴,于各页右边中间处加盖“××局骑缝章”。
(七)行政处罚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的应引全称,并加《》;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使用法定国家计量单位;使用简称的,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外文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数字,除决定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或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中五位以上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小数点前多位型数字每三位用半角逗号断开;一个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可采取调整字距的方式加以解决。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页第一行发文机关为“成都市××局”,1号标宋体居中、加粗,字间距加宽7磅;第二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小初号标宋体居中、加粗,字间距加宽2磅。第三行为案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例“成工商处字〔2008〕1号”。第一行、第二行、第三行,行间距为64磅。发文案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黑色反线。第四行空。第五行开始为正文部分;正文、落款均为3号仿宋体,行间距为31磅;正文二端居中对齐。正文结束后空三行居右侧,右边界缩进两字,成文日期。公章印油须用红色。
(九)遇有尾页无正文时,可将前页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草拟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做到:
(一)要从实际案情出发,做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繁简适度;突出重点,详略得当;说理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二)做到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凝练、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叙事完整、适用法律准确。
(三)全面客观、详略得当地反映行政执法过程、案件事实的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意见、处罚的理由和结果。
(四)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紧扣行政处罚当事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要素或者对构成违法有直接影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与情节,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事实,做到切中案件实质,突出案件重点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