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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近来,部分房地产广告内容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一)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因户型、位置不同,价格有差异不好表述时,建议使用“均价”描述房地产价格,“均价”应为所售房产全部面积的平均价;对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对于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限量特价有效期。限量特价房销售结束(签订购房合同)后,广告中不得再有限量特价房的内容。
  (二)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且应标明该项目的所属区(市)县行政范围。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四)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应当准确标明附赠物品的品牌和数量,不得含糊其辞。房地产广告中表述的附赠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规定。
  (五)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设施设备等,如不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或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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